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学校改革发展的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参照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科研水平提供平台。
第三条 研究项目要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培养学校科学研究人才。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方向原则、服务实践需求原则、激发创新活力原则、弘扬优良学风原则。
第五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是科技发展中心,二级日常管理部门是各系部、处室。
第二章 校外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级别
校外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项目和学会、协会类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
校外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申报人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发展中心提交与申报相关材料,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初审,并统一上报。为了不影响学校整体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经科技发展中心形式审查后,聘请校内专家以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和表决。为提升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对于项目级别高且限额较少的项目,聘请校外专家匿名进行评审。
没有限额申报的项目,未经科技发展中心组织而自行申报的,应在申报时持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材料到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第八条 中期检查
科技发展中心将根据项目审批单位的安排,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组成员的变动情况、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果、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情况等。如果发现学术不端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交由学术委员会依据《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条 项目结项
项目完成后,申报人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发展中心提交与结项相关的材料,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形式初审。为了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适用《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校内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时间
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以科技发展中心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类别
通过学校科技发展中心申报并组织评审的课题为学校课题。学校课题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一)重点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全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学校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指选题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的项目。
(三)青年项目:指以积极鼓励40岁以下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而设立的研究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超过40周岁。
(四)委托项目:指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将特定项目委托给学校教职工而进行的研究项目。
(五)专项项目:指针对某一主题进行的专门研究,可结合某类特定的任务或者目标而设置的课题项目。
(六)智库项目:为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重点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的法治建设等对策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岗教职工,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其中,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项目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只可申报委托课题,各系部处室可提供委托研究项目,并将委托研究项目的研究内容及具体要求交科技发展中心。
(三)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校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审批。课题组成员(含主持人)一般不宜超过5人。
(四)一个项目只能确定1名负责人,每名负责人只能申请1种类别的课题;1人不得同时作为两个课题的负责人;1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2个课题的研究。负责人不得同时作为其他课题的参与人。
(五)正在承担学校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厅级及以上科研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项目选题要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鼓励以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及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研究的决策参考价值、理论创新价值与实践应用价值。重视跨学科综合研究。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按照要求,填写学校《科研项目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科技发展中心。
(二)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汇总并对项目申报人及申报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
(三)科技发展中心把初审合格的项目立项申报活页分组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份申报书由3-5名学术委员进行匿名评审,学术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得票三分之二以上的项目方可立项。立项结果汇总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四)发放《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评审标准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遵循以下基本标准:
(一)项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项目,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项目。
(二)项目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项目,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项目。
(三)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系部、处室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
学校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在第四季度,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八条 结项时间
学校项目的结项时间每年一次,时间在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九条 结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学校《科研项目结项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科技发展中心提交学校《科研项目申请表》和相关科研成果。
(二)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汇总、初审。
(三)科技发展中心把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结项科研成果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术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结项。表决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四)发放《结项通知书》。
第二十条 结项要求
(一)时间要求:项目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结项成果为研究报告类的项目一般为1年,结项成果为专著、译著、论文类的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但须经项目主持人所在的系部、处室领导同意签字并报科技发展中心批准。
(二)内容要求:项目责任人需按照项目评审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最终研究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应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应合理合法等。
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年校级科研项目”以及立项编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论文、著作必须公开出版;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则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正厅级以上领导批示予以采纳,或相关学科的省内学科带头人予以肯定。以研究报告结项的成果,还需将研究报告原文及电子版提交科技发展中心,由科技发展中心对报告进行重复率查询,对查重率(相似检测复制比)超过20%的报告,结项不予通过。
(三)获准立项的校级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立项设计和内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变更,项目组成员只允许结项申请时变更,且变更后的成员在结项成果中应有具体的贡献体现。其他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变更的事项,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处室审核后,报科技发展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每项变更最多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一条 撤项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主题的。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也没有履行变更手续的。
(四)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其他作为撤项处理的事项。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系部、处室追回已拨经费,且项目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科研项目。
第二十二条 保密管理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组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必须经科技发展中心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
项目经费的使用,适用《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奖励
项目结项后,根据《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发放科研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内容,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