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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1日 17:51   访问次数: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繁荣和科研人才成长,提升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评价科研人员实绩,充分发挥获奖者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科研奖励的对象为取得项目、奖励等科研业绩成果的我院教职工。所有项目、成果均须署名学校名称: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或“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第二章  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科研立项奖励

(一)项目立项奖

级别

奖励金额

备注

国家级

10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规划一般项目。

 

1万元/5万元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奖励5万元;司法部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科技厅研究项目等奖励3万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一般项目奖励1万元。

 

0.3万元

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人社厅课题、省编办课题、省司法厅研究项目、省法学会研究项目等。

 

0.15万元

院级立项课题

(二)获国家级、省级、厅级重点项目,对应奖励金额×2;获得重大项目,对应奖励金额×3。

(三)获国家级、省级立项奖励分2次核发,立项时核发60%,结项后发放剩余40%。项目延期2年以上(含2年),验收通过的,余下奖励不发放。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因故被撤销,学校将追回已发奖励。获厅级、院级项目,结题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四)结项为优秀增加奖金100%,结项为良好的增加奖金50%。

(五)学校作为非第一承担(主持)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的纵向国家级项目,主研人前三名的按照省级标准奖励。

第五条 获奖成果奖励

(一)优秀成果奖奖励

级别

等级

奖励额度

备注



一等奖

60万元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二等奖

30万元

三等奖

15万元



一等奖

15万元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河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二等奖

8万元

三等奖

4万元



一等奖

0.4万元

市厅(局、司)级政府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

二等奖

0.2万元

三等奖

0.1万元

 

)专利奖奖励

级别

奖励额度

备注

国家级

国家奖励金额X4

中国专利金奖,奖金不足20万元 的补足20万元

中国专利优秀奖,奖金不足10万 元的补足10万元

省部级

省部奖励金额X2

省部级专利一等奖,奖金不足10  万元补足10万元

省部级专利二等奖,奖金不足8 万元的补足8万元

省部级专利三等奖,奖金不足6 万元的补足6万元

)标准奖奖励

级别

奖励内容/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项)


国标准创新贡献

奖标准项目奖

一等奖

20

国家级

二等奖

 

15


三等奖

10

第六条 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奖

级别

奖励金额

备注

国家级

10万元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的调研报告

国家级

8万元

被国家级机构及国家各部委采纳的软科学成果或咨询报告

正省级

5万元

被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采纳或有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

副省级省委常委)

2万元

被副省级领导省委常委)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

副省级(其他副省级领导)

1万元

其他副省级领导批示并产生较大影响

 

第三章  奖励实施

第七条 科研奖励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科技发展中心发布奖励申报通知;

(二)系部处室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无误后报送科技发展中心;

(三)科技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对于存在异议的成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科技发展中心提请奖励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六)科技发展中心会同财务处发放奖励。

第八条 科研业绩成果奖励每年评审2次,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和12月。

第九条 同一科研业绩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发资金。在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更高层次奖励的,补发资金差额部分。

第十条 所有奖项均需申报人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奖励后如发现查实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者,将撤销相关奖励,追回已发奖金,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能完全列出或级别发生变化的,奖励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所有科研业绩成果以相关文件落款公章确认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厅级奖均指的是政府奖励,不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其他组织的奖励。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奖励项目,奖励金额为税后数,其他为税前数。

第十六条 受奖励的科研业绩成果如无特别说明,均须以“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或“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为第一署名(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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