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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7日 14:58   访问次数: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动学院科研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院科研能力和水平稳步提升,根据国家和我省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要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是科研处,二级日常管理部门是学院各系部、处室。

第二章  学院外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项目级别

学院外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厅局级项目和学会、协会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

学院外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研处组织。申报人按照学院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与申报相关的材料,科研处负责初审、统一上报。

限额申报的,科研处初审后,把申报的相关材料提交给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术委员会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得同意方可立项。立项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做最后决定。

没有限额申报的项目,未经科研处组织而自行申报的,应当到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中期检查

科研处根据项目审批单位的安排,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组成员的变动情况、项目进度、阶段性成果、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情况等。科研处对于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如果发现学术不端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交由学术委员会依据《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项目结项

项目完成后,申报人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与结项相关的材料,科研处负责初审。

第九条 项目经费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遵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立项时间

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一条 项目类别

(一)重点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全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学院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指选题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的项目。

(三)青年项目:指以积极鼓励40岁以下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而设立的研究项目。

(四)委托项目:指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将特定项目委托给学院教职工而进行的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院在岗教职工,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其中,重点项目的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项目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三)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纳校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审批。

(四)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一人不得同时作为两个课题的负责人;一人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研究。

(五)正在承担学院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委托项目除外),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厅级以上科研立项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按照要求,填写学院科研项目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汇总、初审。

(三)科研处把初审合格的项目立项申报书提交给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术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得同意方可立项。立项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做最后决定。

(四)立项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遵循以下基本标准:

(一)项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项目,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项目。

(二)项目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项目,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项目。

(三)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各系部、处室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

学院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在第四季度,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七条 结项时间

学院项目的结项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第十八条 结项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学院科研项目结项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学院科研项目申请表和相关科研成果。

(二)科研处负责汇总、初审。

(三)科研处把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结项申请表和相关科研成果提交给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术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得同意方可结项。表决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

(四)结项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结项通知书。

第十九条 结项要求

(一)时间要求:项目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研究报告1年,论文、著作1~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但须经项目主持人所在的系部、处室同意并报科研处批准。

(二)内容要求:项目责任人是否按照项目评审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研究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是否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年院级科研项目”以及立项编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论文著作则必须公开出版;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则必须由相关领域的厅局级领导批示予以采纳,或相关学科的省内学科带头人予以肯定。

第二十条 撤项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三)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有没有履行变更手续者。

(四)造假和剽窃他人成果。

(五)其他作为撤项处理的事项。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系部、处室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且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申报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活动必须经科研处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妥善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的拨付,根据学院科研经费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由科研处提出建议,学术委员会讨论,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项目经费的使用,遵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惩制度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科(教)研课题立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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