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及教职工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均为学院收入,必须拨入学院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和学院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术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院长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处和财务处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 系部、处室等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院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等工作,按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及大宗图书资料的招标、采购、设备管理,以及科研项目活动形成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纪委(检察处和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签订的合同(任务书)执行项目,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原则。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科研项目预算涉及设备购置等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的应在项目经费下达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要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接待费等内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内容。对于立项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及预算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办法编制预算。其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十四条 直接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审核同意。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印刷复印、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研究人员据实编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125%。
第十五条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间接费用总额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其中,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到300万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未包括的预算内容,属科研工作必需的有关费用,由科研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与立账程序
(一)财务处负责查询项目经费到账信息并通知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核实立项通知书或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对于无预算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由科研处审核。
(三)财务处收到科研处出具的预算审核意见后,依据审核通过的预算明细科目开户立账。
(四)项目经费报销需向科研处提交报销票据复印件,用于存档。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经费预算。确需调剂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委托方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支出明细,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支出严格禁止如下行为:
(一)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八)列支礼品或超出常规标准的办公用品和资产;
(九)列支无预算的内容;
(十)私设“小金库”;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原则上应严格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经费时,须提供会议(培训、邀请)通知,以及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主办会议还应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报销差旅费时,应附带活动内容或说明,并确保各原始凭证与活动内容的相关性、一致性,严禁拼凑票据或凭证,虚报差旅支出。
支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时,应附带活动说明和有关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及签收证明。
确需用私家车开展调研活动的,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管院长批准。用私家车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油费、路桥费等应与活动路线、时间、费用额度相吻合,并提供活动说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进度。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应与项目研发进度相一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前,项目经费应实现全额支付,特殊情况需经科研处按程序审批。项目结余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大宗图书的,采购前应严格遵守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学院财务处提出采购建议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所采购物品均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院,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外拨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持有效的科研任务合同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二)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三)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
第二十五条 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和师德教育,加强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纳入学院审计的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大额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院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发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3日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