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术活动管理,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科研水平,实现学术活动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依据国家、地方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有损害学院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与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类型包括:
(一)由学院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学院各系部组织的学术报告会。
(三)学院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四)学院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
(五)学院组织的学术沙龙(论坛)。
第四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界定: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须在民政部门有备案,下同)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地方性学术会议是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
(四)学术报告会是指各系部、校内专家以传播最新科技成果、交流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拓宽学生视野和知识面为目的举办的报告会。
(五)聘请专家讲学是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聘请,来我院开展以传播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方法、科技信息等为目的的学术性讲学,包括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等。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五条 主办或承办以及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院科学研究、重点专业建设或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对我院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二)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参会的国外学者应不少于10人,国别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不少于3个,院内学者提交的会议交流论文不少于3篇。
(三)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席,参会学者应不少于30人,省外学者应不少于1/3,至少有3篇以上院内学者的研究论文入选会议交流。
第六条 学术会议实行会前申报制度。
(一)学院各系部举办各类学术会议须在学院网站“我的应用—科研系统—科研创新服务平台”里面填写提交申请,并经学院科研处批准。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学院的名义主办或承办各类学术会议。
(二)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的具体部门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在学院网站的“科研创新服务平台”里面的“会议相关文档”上传书面申请并提出详细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组织机构及预算明细、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院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由科研处根据会议的规格、规模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提出具体资助方案,会同学院有关部门报主管院领导,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会议由院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院各系部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300-500字的会议综述1份;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等)1套;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八条 我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一)我院教职工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为专业性学术机构或团体举办的各级会议,会议主题与个人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关,并且在学院网站的“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填写提交申请。
(二)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产生的费用报销标准按照我院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三)参加学术会议者在返校后15天之内,应向科研处提交1份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学术报告的管理
第九条 各系部邀请校内外专家作的学术报告、讲学,由各系部在学院“科研创新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的学术报告进行前,要在校园网发布公告。1次学术报告总体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结束后3日内,需向科研处提交300-500字的学术报告综述1份,学术报告期间的照片2-5张,重大的学术报告需提交音像资料,由科研处存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科研经费用于资助各系部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专用。
第十三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的原则, 接待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资助金额以学院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学院资助专家劳务费举办学术报告会。各系部必须获得科研处批准后,学院方可给予专家劳务费资助,专家劳务费按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承办的刑法学、民商法学和诉讼法学三个研究会会议,按实际开支经费列支;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可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经费资助,根据会议规模和需求可适当增加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学院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专家劳务费、专家差旅费、速记费、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赁费等,其中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设备租赁费等按照学院相关财务规定实行综合定额控制,邀请有影响力的专家出席的会议可以支付专家劳务费、专家差旅费,不可报销购置器材设备费、汽油费、礼品费等,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专家劳务费按照学院规定的标准执行;经上级外事部门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经费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请专家讲课费标准(税后)如下: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已于2020年10月30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讲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2020年12月10日
送:院领导
发:各系部、处室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印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