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繁荣和科研人才成长,提升学院整体科研水平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评价科研人员实绩,充分发挥获奖者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条 科研奖励的对象为取得项目、奖励等科研业绩成果的我院教职工。所有项目、成果均须署名学院名称: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或“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第二章 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四条 科研立项奖励
(一)项目立项奖
级别 |
奖励金额 |
备注 |
国家级 |
10万元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规划一般项目。 |
省 级 |
1万元/5万元 |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奖励5万元;司法部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科技厅研究项目等奖励3万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一般项目奖励1万元。 |
国家一级学会 (不认定级别) |
0.5万元 |
国家一级学会研究项目(职称评定不予认定加分) |
厅 级 |
0.3万元 |
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人社厅课题、省编办课题、省司法厅研究项目、省法学会研究项目等。 |
省级学会 (不认定级别) |
0.2万元 |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的研究项目。(职称评定不予认定加分) |
院 级 |
0.15万元 |
院级立项课题 |
(二)获国家级、省级、厅级重点项目,对应奖励金额×2;获得重大项目,对应奖励金额×3。
(三)获国家级、省级立项奖励分2次核发,立项时核发60%,结项后发放剩余40%。项目延期2年以上(含2年),验收通过的,余下奖励不发放。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因故被撤销,学院将追回已发奖励。获厅级、院级项目,结题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四)结项为优秀增加奖金100%,结项为良好的增加奖金50%。
(五)学院作为非第一承担(主持)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的纵向国家级项目,主研人前三名的按照省级标准奖励。
第五条 获奖成果奖励
(一)优秀成果奖奖励
级别 |
等级 |
奖励额度 |
备注 |
国 家 级 |
一等奖 |
60万元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
二等奖 |
30万元 |
三等奖 |
15万元 |
省 部 级 |
一等奖 |
15万元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河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
二等奖 |
8万元 |
三等奖 |
4万元 |
厅 局 级 |
一等奖 |
0.4万元 |
市厅(局、司)级政府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 |
二等奖 |
0.2万元 |
三等奖 |
0.1万元 |
(二)专利奖奖励
级别 |
奖励额度 |
备注 |
国家级 |
国家奖励金额X4 |
中国专利金奖,奖金不足20万元 的补足20万元 |
中国专利优秀奖,奖金不足10万 元的补足10万元 |
省部级 |
省部奖励金额X2 |
省部级专利一等奖,奖金不足10 万元补足10万元 |
省部级专利二等奖,奖金不足8 万元的补足8万元 |
省部级专利三等奖,奖金不足6 万元的补足6万元 |
(三)标准奖奖励
级别 |
奖励内容/等级 |
奖励金额(万元/项) |
|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 奖标准项目奖 |
一等奖 |
20 |
国家级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0 |
第六条 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奖
级别 |
奖励金额 |
备注 |
国家级 |
10万元 |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的调研报告 |
国家级 |
8万元 |
被国家级机构及国家各部委采纳的软科学成果或咨询报告 |
正省级 |
5万元 |
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采纳或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 |
副省级 |
2万元 |
被副部、副省级政府采纳或副部、副省级领导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 |
正厅级 |
1万元 |
被正厅、地市级政府采纳或正厅、地市级领导批示并产生较大影响 |
第三章 奖励实施
第七条 科研奖励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科技发展中心发布奖励申报通知;
(二)系部处室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无误后报送科技发展中心;
(三)科技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四)对于存在异议的成果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五)科技发展中心提请奖励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六)科技发展中心会同财务处发放奖励。
第八条 科研业绩成果奖励每年评审2次,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和12月。
第九条 同一科研业绩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发资金。在已获得学院奖励后又获更高层次奖励的,补发资金差额部分。
第十条 所有奖项均需申报人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奖励后如发现查实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者,将撤销相关奖励,追回已发奖金,按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能完全列出或级别发生变化的,奖励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具体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所有科研业绩成果以相关文件落款公章确认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厅级奖均指的是政府奖励,不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其他组织的奖励。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奖励项目,奖励金额为税后数,其他为税前数。
第十六条 受奖励的科研业绩成果如无特别说明,均须以“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或“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为第一署名(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1年12月8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