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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7日 15:11   访问次数: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加强学院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和转化项目的审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学院在科研处加挂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中心牌子,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工作的推进、协调及审批工作,负责院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院任务等投入研发、设计、调查、研究、技术服务等创造性劳动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应当以转化应用为导向、含有较高科技含量、与教职工本职教学、研究领域具有关联性,在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登记备案。学院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署名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新设计、(调查)研究报告、建议报告、技术服务方案等,一般以项目验收成果鉴定(评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专利授权商标权授权报告被采纳或经领导批示、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案例作为成果形成的依据

第四条 建立科技成果项目立项、申请授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专利授权商标权授权)事审核、评估制度。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评估经审核或评估认为不适宜项目立项、申请授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立项、申请而给学院带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依法依规免除其决策责任。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是否申请授权未通过评估的,教职工自然人可自行申请授权,不作为学院职务科技成果。

只有职务科技成果,学院方承担知识产权评估、申请、登记、运维费用,对教职工进行科研奖励、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 学院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简称“完成人”)和非成果完成人(简称“非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完成人和非完成人必须为学院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釆用以下形式进行:

  (一)教职工自行投资创业实施转化;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折算股份投资;

   (三)向他人许可、转让科技成果;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应当通过协议定价、评估、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作价,最终价格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需在学院网页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如有异议,请提交书面材料到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出具处理意见。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由完成人或非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学院仅拥有拟转化科技成果的部分知识产权,则转化时需提供知识产权其他拥有单位的书面授权同意书。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在履行好现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基础上,创办以转化学院科技成果或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为目的的科技型企业,兼职创业人员享受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学院(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学院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企业是指以转化学院科技成果或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为目的创办的或投资入股的企业。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要求离岗创业的,需符合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经学院研究同意,本人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报省人社部门备案,创业期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由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创业期满重返学院工作的,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原岗位无法安排的,学院按照其最新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继续要求创业的,按照届时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权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完成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折算股份转化的,完成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90%,剩余10%股权由学院独资公司代持,代表学院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其股权收益纳入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二)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非完成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完成人和非完成人可共同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90%(其中,非完成人享有股权收益不低于20%),剩余10%股权由学院独资公司代持,代表学院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其股权收益纳入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等获得的净收益,学院将90%奖励给完成人,剩余10%收益纳入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教职工和学院按照上述权益分配的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 学院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成立单独核算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人员培训资金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在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研条件(试验设备、资料信息等),科技型企业应支付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在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允许科技型企业租用学院房屋作为科技开发和经营用房。

第十四条 教职工兼职或离岗创业,不得以学院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财政资金从事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须与学院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益,承担风险和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等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学院批准,将科技成果及其相关学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或者私自泄露,侵犯学院和研发团队的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学院批准,将科技成果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投资,侵犯学院和研发团队的合法权益的;

  (三)抄袭、篡改、侵吞他人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阻碍职务成果的转化或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的。

第十七条 制订本办法的法律及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科政〔2015〕20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实施办法》(冀科政〔2013〕1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鼓励科技创新创造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三创四建”活动推进协调小组《关于大力提升全省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方案》(冀三创四建〔2020〕1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冀科成市〔2019〕21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此前学院的制度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中心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送:院领导

 发:各系部、处室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印

                                   (共印45份)

附件1: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将《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提交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中心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中心将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提交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

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组长签字

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人与学院签订成果转化合同

 


附件2: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申报二级单位:                                              

一、申请人情况: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电话

是否是科技成果完成人

电子邮箱

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合作/转让单位情况:

创办企业或合作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单位简介

(单位发展沿革、研究领域、科研条件、成果水平、资产和经营情况等概况)


三、科技成果情况:

成果名称

(可以一次转化多个科技成果,如有多个科技成果转化请再次填写该表,并对成果编号)

 

 

成果简介

成果所属权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其他(         )

成果类型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登记权

□鉴定登记的科研成果 □其他( 请注明是什么成果)

专利号或登记号:

成果第一完成人

姓名

职称

电话

成果价值

(请按《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方式确定成果价值,申请表后需附成果价值确定的凭证)。

转化方式

□自办企业   □技术入股      □技术转让

□许可使用    □其他(  

创业形式

兼职创业    离岗创业

科技成果转化预期概况

(项目投资概况、产业化时间、项目进展情况等)

 

 

 

 

 

 

 

 

 

 

 

四、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权益分配情况

成果转化人

成果完成人(如成果完成人与转化人为同一人,此栏不填写)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拥有成果所属权的其他单位(如成果所有权仅属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此栏不填写)

%

%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签名(如申请人和成果第一完成人为同一人,此栏不填写)

年   月   日

二级单位审核意见

主任(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注:1、请在申请表后附成果价值确定的原始凭证。

   2、如学院仅拥有拟转化科技成果的部分知识产权,请提供知识产权其他拥有单位的书面授权和对收益分配的同意书。

   3、此申请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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