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提升学院科研水平,科学合理评价与认定各类科研成果和业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评价与认定的科研成果和业绩分为获奖成果类、平台建设类、项目类、学术成果类四大类,每一大类根据不同的性质又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
第三条 纳入评价与认定的科研成果和业绩(含学院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署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或“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否则不予计算评分,但科研成果不要求单位署名的除外。未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的合作申报项目,或未获得项目发布部门批准的项目,从合作单位有经费到账的,按照技术转移(横向)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含平台建设)立项类分为立项分和到账经费分。立项项目分为两个阶段计分,项目获得立项,计立项分的60%,按期通过结题(或合同到期后2年内提交结题申请,并最终验收通过)计剩余的40%分。到账经费分,按照考核期内的实际到账经费计分:技术转移(横向)项目只计到账经费分(3分/万元),纵向项目按照级别分别计分加校外到账经费分(2分/万元)。
第五条 不同层次的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成果不重复计算,计分原则为同一年立项的按最高得分计算,不同年份立项的按后续得分减前期得分计算。
第六条 项目类成果与业绩涉及到跨学期、跨年度的,所跨时间段中的各个学期的评分分配方法,由各系部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项目研发的全过程,自行决定分配方案,上报科技发展中心审核。
第七条 科研成果与业绩,按表1计算项目组成员的业绩分数。
表1 科研成果或业绩分值分配表
成果或业绩 完成人数 |
成果或业绩完成人排名次序 |
1人 |
1 |
|
|
|
|
|
|
|
|
|
2人 |
5/8 |
3/8 |
|
|
|
|
|
|
|
|
3人 |
5/10 |
3/10 |
2/10 |
|
|
|
|
|
|
|
4人 |
5/11 |
3/11 |
2/11 |
1/11 |
|
|
|
|
|
|
5人 |
5/12 |
3/12 |
2/12 |
1/12 |
1/12 |
|
|
|
|
|
6人 |
5/13 |
3/13 |
2/13 |
1/13 |
1/13 |
1/13 |
|
|
|
|
7人 |
5/14 |
3/14 |
2/14 |
1/14 |
1/14 |
1/14 |
1/14 |
|
|
|
8人 |
5/15 |
3/15 |
2/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
|
9人 |
5/16 |
3/16 |
2/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
10人 |
5/17 |
3/17 |
2/17 |
1/17 |
1/17 |
1/17 |
1/17 |
1/17 |
1/17 |
1/17 |
说明:本表为成果或业绩完成人数在10人以内时业绩分数的计算方法,超出10人的以此类推。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若二者同为校内人员,可由双方协商认定其中之一为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 本办法未完全列出或级别发生变化的,在评分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第九条 科研获奖成果类评价分值,见表2:
表2 科研获奖成果类评价分值表
级别 |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0分/项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
二等奖 |
150分/项 |
三等奖 |
100分/项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0分/项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
二等奖 |
80分/项 |
三等奖 |
50分/项 |
厅级 |
一等奖 |
50分/项 |
市厅(局、司)级政府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 |
二等奖 |
40分/项 |
三等奖 |
30分/项 |
第十条 科研平台建设类评价分值,见表3:
表3 科研平台建设类评价分值表
级别 |
类别 |
评价分值 |
备注 |
国家级 |
平台 |
300分/项 |
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立项组建 |
省部级 |
平台 |
200分/项 |
厅级 |
平台 |
50分/项 |
院级 |
平台 |
30分/项 |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类评价分值,见表4:
表4 科研项目类评价分值表
类别 |
级别 |
评价分值 |
备注 |
纵向科 研项目 |
国家级项目 |
200分/项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规划一般项目 |
省部级项目 |
40-100分/项 |
省社科联项目40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司法部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研究项目、省科技厅研究项目等80分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100分 |
国家一级学会 |
30分/项 |
国家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的项目 |
厅级项目 |
25分/项 |
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人社厅课题、省委编办课题、省司法厅研究项目、省法学会研究项目等 |
省级学会 |
15分/项 |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的项目 |
院级项目 |
12分/项 |
院级立项课题 |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转移 |
按到账经费记分 |
3分/万元 |
|
说明:纵向科研项目等级为重点以上的在相应级别评分的基础上增加50%评分。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类评价分值,见表5:
表5 学术成果类评价分值表
(一)学术论文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一类论文 |
200分/篇 |
《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SSCI、A&H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二类论文 |
100分/篇 |
CSSCI核心库期刊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理论版发表2000字以上的论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
三类论文 |
60分/篇 |
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全文转载论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转摘)论文;CSSCI扩展库期刊论文 |
四类论文 |
40分/篇 |
北大图书馆《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
五类论文 |
8分/篇 |
一般学术期刊论文(不含增刊、内刊、专刊、套刊或论文集编入的论文;海外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奖项,出版地各刊号不详、组织单位不清的);《学思苑》发表的学术论文 |
(二)著作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学术专著、译著等 |
80分/部 |
按撰写字数比例计分 |
其它著作 |
40分/部 |
学术编著、古籍整理、工具书、文学作品、科普著作等 |
(三)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国家级 |
200分/项 |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的调研报告 |
国家级 |
150分/项 |
被国家级机构及国家各部委采纳的软科学成果或咨询报告 |
正省级 |
60分/项 |
被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采纳或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 |
副省级 |
40分/项 |
被副部、副省级政府采纳或副部、副省级领导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 |
正厅级 |
15分/项 |
被正厅、地市级政府采纳或正厅、地市级主要领导批示并产生较大影响 |
(四)知识产权
类型 |
评价分值 |
备注 |
国家发明专利 |
40分/项 |
所有成果必须获得授权,如成果转化 ,分数×2 |
实用新型 |
4分/项 |
集成电路设计 |
4分/项 |
软件著作权 |
3分/项 |
外观设计 |
3分/项 |
(五)标准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国家标准 (主导制定) |
80分/项 |
各级标准须由相关机构正式发布 |
行业标准 (主导制定) |
60分/项 |
省级地方标准(主导制定) |
40分/项 |
说明:发表在学术期刊正刊以外的论文(增刊、专辑等)、未被检索的会议论文不计科研积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2年6月15日经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党字〔2020〕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