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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7日 15:01   访问次数: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科研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科研管理水平,有效利用科研创新服务平台,提升科研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调动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全面动态掌握科研成果、学术活动等情况,结合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服务平台是动态的科研数据中心,能够实现对科研工作信息化治理的平台,全面、实时、准确的整合学院有关科研信息。科研统计数据、科研成果认定、科研奖励核算、学术活动、科研创新平台管理等,全部以科研创新服务平台登记入库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条 通过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将科研信息数据规范化,进行数据的采集、审核和归档等,使学院各部门的各项科研信息能够实时准确地统计到科研信息数据库中。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科研数据,辅助完成年度统计、项目申报、成果管理、科研平台的申报、科研工作量考核、科研奖励统计等工作,办理完成教育部科技、社科统计工作。

第五条 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实行“分层负责、动态管理、独立运行”的管理机制。

 

  1.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科研创新服务平台登记是教职工科研工作的职责,也是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全院科研人员、二级单位(学院各系部、学院相关处室)科研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等不同身份的用户进入统一的科研创新服务平台(科研系统),实现分层管理。

    第八条 全院科研人员、二级单位管理员、科研审核人员、主管领导为平台操作实施人员。

    科研人员:科研人员在系统中登记和管理本人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学术活动等,准确理解和熟悉平台填报规则,科研人员对所填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级单位管理员:各二级单位指定专人作为管理员,准确理解和熟悉平台填报和审核规则,具体负责本部门科研人员基本资料、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活动等数据的审核管理工作,所属部门的科研考核工作,项目申报、中检、终结工作,对本部门的科研人员数据填报进行督促和指导,负责及时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报科技发展中心。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科研平台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科研人员填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科研审核人员:主要是科技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院各项科研管理工作。科技发展中心通过系统建立学院的科研管理评价指标,管理全院的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学术活动等数据,在线组织科研考核、项目申报与评审、项目中检与终结、年度统计等工作。通过系统发送科研管理文件、通知和有关科研动态,对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科技发展中心负责人对科研创新服务平台运行和数据管理负领导责任,审核全院科研数据,及时了解学院科研成果情况,为学院科研工作宏观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2. 上传流程与要求

     

    第九条 科研人员填报各项科研成果时需将所有标红带星号部分填写完整并上传附件,附件要求如下:

    (一)课题上传要求

    1.纵向课题:在研的课题项目要求上传立项证书图片,在研课题项目结项后应及时点击结项并上传结项证书;已结项的课题项目录入时要求上传立项证书和结项证书图片。

    2.横向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上传合同图片及立项证书,项目结项后应上传验收报告及结项证书。
    (二)成果上传要求

    1.论文附件须上传:封面,目录,正文,知网、万方、维普网站之一的论文检索页截图。

    须将其整合在同一个名称为作者姓名+论文题目的word文档中上传到附件。
       2.著作附件须上传:封面,目录,图书CIP网络检索页截图,撰写字数证明。

    3.教材附件须上传:封面,目录,图书CIP网络检索页截图(网络检索页没有本人名字的需要上传能显示本人名字的图书页图片),撰写字数证明(如在书中没有明确写出个人撰写字数的,须由出版社出具字数证明,并备注出版社固定电话)。

    4.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等附件须上传:权利证书、标准全文或成果证书。
       5.成果获奖须上传:需在获奖证书处上传获奖证书图片和官方公示文件等佐证材料。

    (三)学术交流填报上传要求

    1.主办会议:会前一个月进行申报,上传书面申请并提出详细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地点、时间、组织机构及预算明细、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我院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学院各系部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需上传提交300-500字的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等),会议经费决算表。

    2.参加会议:在会议相关文档处上传会议通知,参与获得的证书,参会科研成果(论文等)。

    3.学术讲座:在会议相关文档处上传讲座提纲。

第十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登记上传平台:  

(一)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二)成果未经正式出版的;

(三)科研项目未正式立项的;

(四)获奖成果未经正式文件公示的;

(五)科技发展中心认为不用登记上传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1年11月5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126日印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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