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科研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科学合理评价与认定各类科研成果和业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评价与认定的科研成果和业绩分为获奖成果类、平台建设类、项目类、学术成果类四大类,每一大类根据不同的性质又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 
第三条 纳入评价与认定的科研成果和业绩必须署名“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或“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否则不予计算评分,但科研成果不要求单位署名的除外。学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或经项目发布部门批准的子项目,按照下调一级(如合作申报国家级项目认定为省部级项目,依此类推)的标准计算评分;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的合作申报项目,或未获得项目发布部门批准的项目,从合作单位有经费到账的,按照技术转移(横向)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含平台建设)立项类分为立项分和到账经费分。立项分为两个阶段计分,项目获得立项,计立项分的60%,按期通过结题(或合同到期后2年内提交结题申请,并最终验收通过)计剩余的40%分。到账经费分,按照考核期内的实际到账经费计分:技术转移(横向)项目只计到账经费分(3分/万元),纵向项目按照级别分别计分加校外到账经费分(2分/万元)。 
第五条 不同层次的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成果不重复计算,计分原则为同一年立项的按最高得分计算,不同年份立项的按后续得分减前期得分计算。
第六条 项目类成果与业绩涉及到跨学期、跨年度的,所跨时间段中的各个学期的评分分配方法,由各系部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项目研发的全过程,自行决定分配方案,上报科技发展中心审核。
第七条 由本单位合作获得的科研成果与业绩,由项目组自行协商业绩分数的计算方法,或按表1计算项目组成员的业绩分数;由外单位合作获得的科研成果与业绩,按表1计算项目组成员的业绩分数。
表1 科研成果或业绩分值分配表
 
  
   
    | 成果或业绩完成人数 | 成果或业绩完成人排名次序 | 
   
    | 1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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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人 | 5/8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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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人 | 5/10 | 3/10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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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人 | 5/11 | 3/11 | 2/11 |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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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人 | 5/12 | 3/12 | 2/12 | 1/12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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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人 | 5/13 | 3/13 | 2/13 | 1/13 | 1/13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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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人 | 5/14 | 3/14 | 2/14 | 1/14 | 1/14 | 1/14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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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人 | 5/15 | 3/15 | 2/15 | 1/15 | 1/15 | 1/15 | 1/15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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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人 | 5/16 | 3/16 | 2/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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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人 | 5/17 | 3/17 | 2/17 | 1/17 | 1/17 | 1/17 | 1/17 | 1/17 | 1/17 | 1/17 | 
  
 
 
说明:本表为成果或业绩完成人数在10人以内时业绩分数的计算方法,超出10人的以此类推。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若二者同为校内人员,可由双方协商认定其中之一为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 本办法未完全列出或级别发生变化的,在评分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第九条 科研获奖成果类评价分值,见表2:
表2 科研获奖成果类评价分值表
 
  
   
    | 级别 |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0分/项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 
   
    | 二等奖 | 150分/项 | 
   
    | 三等奖 | 100分/项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00分/项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河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 
   
    | 二等奖 | 80分/项 | 
   
    | 三等奖 | 50分/项 | 
   
    | 厅级 | 一等奖 | 50分/项 | 市厅(局、司)级政府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 | 
   
    | 二等奖 | 40分/项 | 
   
    | 三等奖 | 30分/项 | 
  
 
 
第十条 科研平台建设类评价分值,见表3:
表3 科研平台建设类评价分值表
 
  
   
    | 级别 | 类别 | 评价分值 | 备注 | 
   
    | 国家级 | 平台 | 300分/项 | 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立项组建 | 
   
    | 省部级 | 平台 | 200分/项 | 
   
    | 厅级 | 平台 | 50分/项 | 
   
    | 校级 | 平台 | 30分/项 |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类评价分值,见表4:
表4 科研项目类评价分值表
 
  
   
    | 类别 | 级别 | 评价分值 | 备注 | 
   
    | 纵向科 研项目 | 国家级项目 | 70分/项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规划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等 | 
   
    | 省部级项目 | 40分/项 |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 
   
    | 厅级项目 | 25分/项 | 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人社厅课题、省委编办课题等 | 
   
    | 校级项目 | 10分/项 | 校级立项课题;省级以上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的项目;申请国家级项目成功完成项目申报的项目 | 
   
    |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转移 | 按到账经费 记分 | 3分/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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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纵向科研项目等级为重点以上的在相应级别评分的基础上增加50%评分。
第十二条 学术成果类评价分值,见表5:
表5 学术成果类评价分值表
(一)学术论文
 
  
   
    |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 一类论文 | 60分/篇 |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理论版及《求是》杂志上发表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 | 
   
    | 二类论文 | 30分/篇 |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正版收录的来源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SCI、SSCI按照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制定的分区前两区索引期刊(按中科院分区标准) | 
   
    | 三类论文 | 18分/篇 | 北京大学图书馆研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核心期刊,在第(1)条中所列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000字以上),SCI、SSCI<除(2)中规定的其他分区的索引期刊>、EI索引期刊,中央主流媒体、省级以上地方主要党报党刊发表的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成果 | 
   
    | 四类论文 | 12分/篇 | 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列扩展版收录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 
   
    | 五类论文 | 6分/篇 | 其他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为3000字以上),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北大法宝数据库可索引的一般学术期刊论文(不含增刊、内刊、专刊、套刊或论文集编入的论文;海外发表的论文或获得的奖项,出版地各刊号不详、组织单位不清的);《学思苑》发表的学术论文。 | 
  
 
 
注:关于通讯作者的认定及使用说明
1.认定
以论文通讯作者发表文章的,论文通讯作者与论文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同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不受此限制),并且要有密切的科研合作、学术指导关系(文章必须是同一项科研课题或项目的核心内容,该课题组成员共同署名发表论文时负责人可以作为通讯作者署名,视为第一作者;指导研究生发表论文时导师作为通讯作者)。
2.使用
    计算科研工作量时,作为一篇论文计分。
(二)著作
 
  
   
    |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 学术专著、译著等 | 20分/部 | 按撰写字数比例计分 | 
   
    | 教育部规划教材 | 15分/部 | 按撰写字数比例计分 | 
   
    | 其它著作 | 10分/部 | 学术编著、古籍整理、工具书、文学作品、科普著作等。 | 
  
 
 
(三)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
 
  
   
    |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 国家级 | 100分/项 | 有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的调研报告;国家级机构及国家各部委采纳的软科学成果与咨询报告 | 
   
    | 省级 | 60分/项 | 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或省政协主要领导批示并产生重大影响的调研报告 | 
  
 
 
(四)知识产权
 
  
   
    |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 国家发明专利 | 20分/项 | 所有成果必须获得授权。 | 
   
    | 实用新型 | 4分/项 | 
   
    | 集成电路设计 | 4分/项 | 
   
    | 软件著作权 | 3分/项 | 
   
    | 外观设计 | 3分/项 | 
   
    | 商标权 | 3分/项 | 
  
 
 
(五)标准
 
  
   
    | 等级 | 评价分值 | 备注 | 
   
    | 国家标准 (主导制定) | 80分/项 | 各级标准须由相关机构正式发布 | 
   
    | 行业标准 (主导制定) | 60分/项 | 
   
    | 省级地方标准(主导制定) | 40分/项 | 
  
 
 
说明:发表在学术期刊正刊以外的论文(增刊、专辑等)、未被检索的会议论文不计科研积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