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推进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激发科研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
由政府部门委托的按照合同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是对外承担各级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签订合同的唯一法人。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坚持按合同约定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二级监督,项目负责人负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科技发展中心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申报及合同签订、参与结题验收、组织成果评价。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采购办负责按规定对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按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项目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中专业技术条款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及项目组承担能力做出明确评价,向学校承担技术保证责任。代表学校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并应整合协调科研资源,保障项目实施科研条件,协助项目组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成项目组,根据工作任务编写经费预算,组织开展科研服务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开展情况,接受监督和咨询;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对项目经费的决算和审计承担责任;保护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负责处理各类法律纠纷,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科技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名称;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项目研究经费、人员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横向项目研究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署流程
1.项目负责人拟定《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书》,填写《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核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2.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报科技发展中心及主管校领导,办理审批表签字手续。
3.项目负责人凭审批表到办公室在合同上加盖学校公章。
4.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交委托方签字盖章(也可由委托方先行签字盖章)。
5.将签署完毕后的合同书及预算书原件报送科技发展中心存档备案。将合同书及预算书复印件报送财务处、采购办、审计处和所在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及时与委托单位联系,并参照第十二条流程以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负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的责任。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条款处理,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科技发展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主持人的,应在项目结项前 3 个月,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报科技发展中心更改备案;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项前 2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发展中心更改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照项目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当通知财务处、所在部门及科技发展中心。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和所在部门监督。科研经费报销时,必须由项目组经手人、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等。其中:
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产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4.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6.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7.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1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1.印刷费/宣传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12.其他: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1.自然科学类项目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3%;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0%。
2.社会科学类项目
10万元以下的部分提取比例为40%;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提取比例为30%;50万元以上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
3.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利用学校资源条件进行研究的,学校不收取使用费,对应的间接成本不列支。科研绩效支出要发挥激励作用,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支预算。
1.设备费预算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单台套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进行单独说明。
2.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3.合作研究资金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4.间接费用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接核定,进行统筹管理。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预算可由项目负责人在直接费用开支范围内自行调整;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报销严格依照预算执行。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经费中列支,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虚开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消费。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以外,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只能办理银行转账;特殊情况支付现金时,须由经办人写出书面原因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由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划分归属。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河北省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务费支出按项目经费预算额度执行,按月报销。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报销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时应提供用工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种、劳务费标准、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经科技发展中心组织成果评价后,学校按照到账经费的5%留作管理费,用于科研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对校内在编项目组成员分配,分配比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绩效、科研奖励,可一次发放,也可多次发放,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项前必须清理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其它未了事项。
第三十三条 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项,并将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及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研究报告等提交科技发展中心存档备案,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六章 职称评聘对应课题等级
第三十四条 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及其常委会、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的科研项目,视同纵向国家级课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或相当于副部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视同纵向省部级课题。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视同纵向厅级课题。
第三十七条 主持横向项目,工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800万元,理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240万元,社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80万元,视同主持一项纵向国家级课题。
第三十八条 主持横向项目,工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100万元,理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30万元,社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10万元,视同主持一项纵向省部级课题。
第三十九条 主持横向项目,工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60万元,理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20万元,社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5万元,视同主持一项纵向厅级课题。
第四十条 主持横向项目,工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30万元,理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10万元,社科类累计到账经费每达到3万元,视同主持一项纵向院级课题。
第四十一条 主持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计算周期自现技术职务最后一次参加评审之日至更高技术职务参加评审之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等规定制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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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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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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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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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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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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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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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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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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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保 证 1、 严格遵守《民法典》,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订立、履行合同。 2、 认真查实合作方的资格和履行能力。 3、 保证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任务。 4、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上报本部门和科技发展中心。 5、 维护学校声誉,保护知识产权,保证本项目标的无知识产权争议。 6、 如果导致学校经济和名誉损失,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接受相应处分。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意见: 1、 研究项目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可行 是□ 否□ 2、 项目组成员的研究时间设备等条件能否保证 是□ 否□ 3、 项目组是否具备本合同的履约能力 是□ 否□ 4、 是否同意签订本合同 是□ 否□ 签 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
法律顾问意见: 年 月 日 |
主管院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和科技发展中心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