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社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院的资源优势和社会服务功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建设,规范学院社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院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行业企业在职员工、社会人员开展的各种培训服务。
第三条 社会培训工作作为各部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章 培训原则及目标
第四条 开展培训工作须遵守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所有培训工作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学院声誉。
2.保证教学原则。必须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所有培训工作不得与学院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不得互争资源。
3.责任主体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培训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应明确和落实内部各项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保证培训工作及其相关的财务运行的合规、安全、稳定,避免出现管理事故或引发纠纷。
第五条 学院总体培训规模为每年职业培训人次不少于全日制在校生总量的 2 倍,各专业系培训人次不少于本系全日制在校生数的 2 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学院社会培训工作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培训部统筹管理,负责社会培训的数据统计、质量评估及项目实施的协助工作。各系负责本系的社会培训业务开发、经费预算、组织实施、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七条社会培训的基本方案确定后,承训部门应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社会培训备案表》(见附件),提交培训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以学院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后再进行培训实施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规范培训行为,维护培训秩序,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培训行为与保护培训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社会培训行为管理。
第九条 承担社会培训项目的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社会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由于过错导致培训纠纷,给学院或委托方造成损失的,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全院通报,由考核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已于2021年6月28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培训部。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印
(共印45份)
附件: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社会培训备案表
承办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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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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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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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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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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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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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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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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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用餐 |
自理¨统一安排¨ |
学员住宿 |
自理¨统一安排¨ |
支 出 预 算 (元) |
直 接 费 用 |
内容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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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接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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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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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部意见 |
负责人: 年月日 |
分管院领导意见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