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河北省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指学院及教职工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院拨付的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必须的费用。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院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本单位自筹经费安排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院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院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拨入学院指定的专用账户,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院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和支出;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协助项目主持人编制与审查项目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办理核算以及报销业务;项目负责人所在的系部、处室对本部门项目的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并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的实际需要,为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进度;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院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院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
第六条 科研经费通过以下渠道取得:
(一) 学院划拨的科研经费;
(二) 院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 其他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七条 学院划拨的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处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院总体财务预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科研处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管理费
用于科研管理活动业务开支的费用。
科研管理费由财务处单独核算,科研处统一管理。院级项目和下达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科研调研费
基于科研工作的需要,到其他科研院所、院校进行学习、交流的费用,社会调查的费用;
(三)学术活动费
由学院承办的国家、省、市(厅)级学术会议,包括年会、学术研讨会、专题研讨会、专项研讨会的费用;建设维护科研平台,编辑印制学术资料的费用;学术讲座费用;
(四)其他与科研、学术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 教职工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奖励费
学院每年对学院教职工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办法依据《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参加学术会议费
学院教职工参加学术会议可以使用科研经费。
学术研讨会须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省级以上正式学术团体举办,且参加学术会议的内容须与在学院担任的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有直接关系。凡是参加一些临时性机构或借论文颁奖为名举行的会议的费用不得使用科研经费;
(三)学院立项课题的必要费用;
(四)其他与教职工科研活动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 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配套资金
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均由学院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资助比例另行规定;
(二)项目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6.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7.燃料动力费:指在科研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劳务费: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河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11.其他支出:指在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四)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经费使用严格禁止如下行为:
(一)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二)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三)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四)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八)列支礼品或超出常规标准的办公用品和资产;
(九)列支无预算的内容;
(十)私设“小金库”等。
第四章 科研经费使用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方式。学院科研管理经费的使用,要按规定采用非现金的方式结算;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的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经费时,须提供会议(培训、邀请)通知,以及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主办会议还应提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报销差旅费时,应附带活动内容或说明,并确保各原始凭证与活动内容的相关性、一致性,严禁拼凑票据或凭证,虚报差旅支出;支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时,应附带活动说明和有关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及签收证明。
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使用科研经费的程序:
(一)科研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出示原始票据或证明,科研处处长签字;
(二)报主管院长审批;
(三)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教职工使用科研经费的程序:
(一)教职工本人携带原始资料向科研处提出申请;
(二)科研处审查,科研处处长签字;
(三)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程序:
(一)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仅限本单位人员)使用经费,必须经主持人签字同意;
(二)立项后,主持人携带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以及项目科研经费使用计划,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备案,科研处处长审查同意;
(三)对于实际支出的费用,由项目主持人携带科研经费使用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经科研处审核、科研处长签字同意;
(四)报主管院长审批;
(五)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五章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以实际到达学院科研账户的数额为准。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自主支配,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不受纵向和学院科研项目审批程序的限制,但项目组应建立经费支出的明细账。科研处可视情况对经费使用提出指导性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组应在每年年底和项目结题时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与项目进展报告一并送科研处。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 调离学院的项目主持人,若委托其他主持人代理主持该项目,需按程序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项目仍按原计划执行;若无委托项目代理主持人,需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由科研处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主持人外出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能实际从事该项目研究,并无明确项目代理主持人的,参照项目主持人调离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处将结合年度项目检查对科研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会同财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个别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审查。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项目下达后六个月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研究工作不落实的;
(二)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科研任务书(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科研项目有偿使用经费的;
(三)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研究工作材料或不按任务书(合同)约定开展研究。
第二十一条 对终止项目的科研经费,报请院长批准后,将其转入学院科研经费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下达单位已有专门经费管理规定的,依其管理规定;本办法条款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废止。